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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13亿:泰安市清洁取暖,农村39万户,城区县城908.7万㎡

发布时间: 2021-07-08
所属栏目: 行业资讯

泰安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布《泰安市2021年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显示,到2023年,城区、县城完成清洁取暖改造908.7万平方米(城区402.4万平方米,县城506.3万平方米),农村地区完成清洁取暖改造39万户;城区、县城完成既有建筑能效提升300.8万平方米,农村地区完成农房建筑能效提升0.5万户;新增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试点15万平方米。

其中2021年度,城区、县城完成清洁取暖改造272.61万平方米(城区120.72万平方米,县城151.89万平方米),农村地区完成清洁取暖改造20万户;城区、县城完成建筑能效提升90.24万平方米(城区48.39万平方米,县城41.85万平方米);完成农房能效提升1753户;新增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试点5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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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路线方面,充分利用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作为热源,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向农村地区延伸;在市政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区域优先推广燃气、电力、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锅炉等区域集中供热;对不具备集中供暖实施条件的区域,实施分散电代煤、气代煤改造,电代煤改造以空气源热风机为主;对已确定拆迁的区域,暂不实施清洁取暖改造。

补贴方面,实行资金奖补政策,各县市区(功能区)作为清洁取暖责任主体,要列支专项资金,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和运行工作。中央财政3年拨付资金9亿元,市级财政列支4亿元,作为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2021年城区、县城改造的市政集中供暖用户,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缴纳配套费和取暖费,计入任务但不享受清洁取暖补贴政策。

区域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按照最高83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补(含配套费和用户室内取暖设施),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用户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取暖费。

区域集中供热(非可再生能源):按照最高67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补(含配套费和用户室内取暖设施),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用户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取暖费。

分散式电代煤、气代煤:取暖设备采购、安装、维护费用按最高6000元/户标准补助,其中市级资金(含中央)承担3000元。

分散电代煤用户采暖期用电按照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推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居民用户自愿选择。采暖期除基础生活用电量外,按照0.4元/千瓦时的标准补贴给用户,每户每年最高补贴600元;

分散气代煤用户采暖期不执行阶梯气价,按照居民第一档阶梯气价结算气费。采暖期每户超出基础生活用气量部分,按照1元/立方米的标准补贴给用户,每户每年最高补贴600元。

运行补贴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

太阳能供暖:取暖设备采购、安装、维护费用按最高8000元/户标准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5比例分担。

既有建筑能效提升:

(1)城区、县城建筑能效提升项目按照8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奖补。

(2)农房能效提升项目按照不超过6600元/户的标准进行奖补。由县市区(功能区)、乡镇(街道)或村(居)统一组织,统筹使用资金。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承担。

学校、幼儿园、卫生室、敬老院、村(居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实施清洁取暖的,由县市区(功能区)统筹解决,按照供暖面积120平方米折算1户的标准计入任务。

集中供暖向农村地区延伸和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的服务、收费等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制定,报市物价等部门备案。

涉及农村“一户多宅”的,原则上按照一户一宅进行补贴,其余住宅由用户与实施主体协商处理、费用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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