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 825 3337
一、设备购置补贴
1.对实施“电代煤”的居民户,原则上按照政府统一采购设备价格的60%,每户最高不超过3500元,进行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其中原高新区招标的空调设备补助标准参照高新区2017年制定的相关政策,即空调每户限购买一台,按照政府采购价格的30%进行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
2.对实施“气代煤”的居民户,原则上按照政府统一采购设备价格的60%,每户最高不超过3500元,进行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其中对文峰区宝莲寺镇辖区的“气代煤”居民户,设备补贴统一调整为3500元,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3.对2018年新增采用低温空气源热泵热风机、水源热泵、相变电储能分散式分户分室取暖的“电代煤”居民户,实行“补初装不补运行”的原则,按照设备购置成本(包含设备初装费用)给予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原则上按照公开招标采购设备价格的60%补贴,每户财政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4800元(采暖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超出部分用户自行承担)。
4.为鼓励使用热泵技术,对新增采用热泵或蓄冷蓄热技术的集中式“煤改电”项目,根据安散烧字〔2017〕2号文件精神,可以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20元进行一次性补贴(每户最高补贴150平方米),超过补贴定额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
二、运行补贴
1.采暖期,对实施“电代煤”的居民户,按照经核定的新增用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3000千瓦时,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2.采暖期,对实施“气代煤”的居民户,按照经核定的新增用气量,给予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600立方米,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3.对炊事用煤改为用罐装液化气的居民,按照每户每年12罐液化石油气(15公斤罐)、每罐3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市级统一补贴政策主要针对市辖各区,各县(市)参照此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分别细化制定了相应补贴政策。补贴资金按照市、区7∶3比例承担,各县(市)自行承担。
一、补贴范围
县城高污染禁燃区以内(长虹大道以北、西环以东、北环以南、滑兴路以西区域内)、两个环境监测点(六中站点、卫南调节渠站点)周围三公里范围内及涉及“电代煤”“气代煤”十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整村推进村(不包括商住小区)。2018年1月1日至10月底整村推进村新增完成“电代煤”“气代煤”供暖的居民用户,给予设备购置和运行一次性补贴。
二、补贴条件
整村推进村居民2018年1月1日至10月底购置《河南省2018年“电代煤”“气代煤”供暖设备(产品)推广目录(第一批)》(豫发改办能源〔2018〕64号)内的取暖产品。按照“两有一无”即有“双替代”供暖设施、有合格发票(发票上商品名称与编号与设备产品标识必须一致)、无燃煤设施及煤制品,经所在乡镇、街道办审核取暖产品;运行补贴指2018年1月1日至10月底新购取暖设备,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比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新增电量。
三、补贴标准
1.对2018年符合条件的“电代煤”居民用户购置取暖设备,按照购置设备金额的6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300元。(每户购置多台只补贴一台设备)
2.2018年1月1日至10月底新购取暖设备在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比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新增电量,电费按照0.2元/千瓦时补贴,最高补贴600元。
3.县城高污染禁燃区以内、两个环境监测点(六中站点、卫南调节渠站点)周围三公里范围内,对2018年符合条件的“气代煤”居民用户2018年1月1日至10月底新购置天然气壁挂炉取暖设备,补贴1000元。
4.购置设备金额以发票金额为准,每户居民只享受“电代煤”“气代煤”中一项补贴政策。
一、2017年“电代煤”专项资金补贴办法
(一)补贴资金发放范围
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外的农村新增“电代煤”用户,市区、镇区达不到集中供暖条件,新增安装使用电能取暖设备取代燃煤的居民用户。
(二)补贴资金发放标准
(1)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符合补贴资金发放范围的农村新增“电代煤”用户,原则上按照用户采购设备价格的50%,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元,进行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2)运行补贴:采暖期,对已实施“电代煤”的居民户,按照经核定的新增用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3000千瓦时,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二、2017年“气代煤”专项资金补贴办法
(一)补贴资金发放范围
农村新增“气代煤”用户,以及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新增安装使用燃气壁挂炉等取代燃煤采暖炉的城镇居民用户。
(二)补贴资金发放标准
(1)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新增“气代煤”用户,原则上按照用户采购设备价格的50%,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元,进行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不足部分由用户自行负担。
(2)运行补贴:采暖期,对新增实施“气代煤”的居民户,按照经核定的新增用气量,给予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600立方米,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2018年“双替代”专项资金补贴办法
(一)2017年招标设备及补贴政策。2017年我市招标确定的“双替代”设备2018年继续推广,执行原补贴政策,设备补贴按照采购价格的50%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元;运行补贴按照新增用电(气)量最高补贴不超过600元。
(二)2018年招标设备及补贴政策。2018年招标时增加以下取暖设备:
1.对流式电暖器、远红外电暖器、碳纤维电暖器。上述三类设备执行2017年设备补贴及运行补贴标准,按照招标确定的采购价,设备补贴50%,最高补贴1000元;运行补贴按新增用电(气)量,最高补贴600元。
2.电壁挂炉。实行“补初装不补运行”原则,设备补贴60%,最高补贴3000元。
(三)安阳市招标设备及补贴政策。安阳市招标采购的低温空气源热泵热风机、相变电储能设备,我市居民可以采购安装,但补贴政策按我市标准执行,实行“补初装不补运行”原则,按照安阳市政府采购确定的价格的60%补贴,最高补贴3000元。
一、原安阳县区域内七个乡镇补贴标准
(一)“气代煤”方面
(1)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安阳县区域内崔家桥、韩陵、永和、瓦店、辛村、吕村、北郭七个乡(镇)新增“气代煤”用户(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安装使用燃气壁挂炉等取代燃煤采暖炉的村镇居民用户)。
(2)补贴资金发放标准:对于实施“气代煤”采暖的新入网居“村”民用户,每户给予500元燃气管网初装费补贴;对实施“气代煤”的居民户放宽阶梯气价,并按照设备购置成本给予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每户1800元,超过补贴金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二)“电代煤”方面
(1)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安阳县区域内崔家桥、韩陵、永和、瓦店、辛村、吕村、北郭七个乡(镇)新增“电代煤”用户,安装使用冷暖空调、电暖器及其他新型电能取暖设备取代燃煤(柴)的居民用户。
(2)补贴资金发放标准:对实施“电代煤”居民户,采暖期结束后,按照核定的新增用电量,给予“电代煤”用户0.2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500元;对于实施“电代煤”取暖的用户,又安装天然气,每户给予500元初装费补贴。
二、原示范区白璧镇和高庄镇补贴标准
(一)“电代煤”补贴资金发放标准
(1)设备购置补贴:对居民户,原则上按照政府统一采购设备价格的60%补贴(空调30%),每户最高不超过2500元(空调每户最高不超过1500元),进行设备购置补贴。
(2)运行补贴:采暖期,对实施“电代煤”居民户,按照经核定的新增用电量,给予“电代煤”用户0.3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4000千瓦时,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二)“气代煤”补贴资金发放标准
(1)设备购置补贴:对居民户,原则上按照政府统一采购设备价格的60%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3500元,进行设备购置补贴。
(2)运行补贴:采暖期,对实施“气代煤”居民户,按照经核定的新增用气量,给予1.3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900立方米,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对于采用新型取暖方式补贴标准
(一)根据上级安排,2018年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增采用低温空气源热泵热风机、相变电储能、水源热泵等分散式分户分室取暖的“电代煤”居民户,实行“补初装不补运行”的原则,按照设备购置成本(包含设备初装费用)给予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原则上按照公开招标采购设备价格的60%补贴,每户财政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4800元(采暖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超出部分用户自行承担),不再对采暖期间运行费用进行补贴。
(二)韩陵镇因特殊地理位置,可采取上述取暖方式,每户县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4800元的30%。同时,县清洁取暖办公室要积极向市财政争取更多财政补贴,超出部分用户自行承担,不再对采暖期间运行费用进行补贴。
(三)其他乡镇原则上对有意愿采取上述取暖方式的,每户县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4800元的30%,超出部分用户自行承担,不再对采暖期间运行费用进行补贴。
一、补贴资金发放范围
补贴资金分为入网费补贴和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两部分。入网费补贴发放范围为全县新增清洁取暖用户;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发放范围为2018年我县规划的整体推进村、示范区3公里范围内村庄以及乡镇政府所在地新购清洁取暖设备用户。
二、补贴资金发放标准
(一)入网费补贴:2018年新增开通天然气用户,政府补贴每户入网费800元。贫困户入网费不足部分由各乡(镇)政府统筹解决。
(二)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
1.2018年整体推进村:整体推进村范围内新增“清洁取暖”用户,进行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购买设备为冷暖空调的用户,每户最多补贴2台壁挂式空调或1台柜机空调,每台壁挂式空调补贴1000元,柜机空调补贴2000元;购买燃气壁挂炉的用户,每户最高补贴不超1000元。使用相变电储能或空气源热泵的用户,每户补贴4800元,在建立相变电储能或空气源热泵示范点的区域,补贴标准可进行适当调整;购买电壁挂炉、碳晶电暖器、碳纤维电暖气等家用电取暖设备的用户,按照用户采购设备价格的70%,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不足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
2.禁燃区及示范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乡镇政府所在地:禁燃区及示范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2018年新增清洁取暖用户,原则上只对购买冷暖空调和壁挂炉设备的用户进行补贴。购买设备为冷暖空调的用户,每户最多补贴2台空调,每台空调最高补贴不超1000元;购买燃气壁挂炉的用户,每户最高补贴不超1000元。对该范围内涉及棚户区改造、拆迁等原因未通天然气的村或社区,额外对采购电磁炉补贴购置价格的80%,最高不超过200元。
3.集中供热试点:符合集中供热试点范围的用户,优先支持地源热泵方式进行集中供暖。补贴额度按照供热方式参照个体用户购买设备的补贴标准进行集中补贴。
一、对纳入2018年清洁取暖实施清单的县城建成区和乡(镇)行政村的“电(气)代煤”用户给予以下补贴(居民只能享受一种补贴政策“电代煤”或“气代煤”)
1.对实施“气代煤”居民用户,给予每户1000元的开口费补贴和燃气取暖设备购置补贴1000元(按照居民购买燃气取暖设备费用的60%补贴,每户最高补贴1000元);
2.对实施“电代煤”居民用户,给予设备购置补贴和运行补贴。① 电阻电壁挂炉(电阻电采暖炉)设备,按照招标确定的设备采购价60%补贴,最高补贴3000元;②购买其他招标电取暖设备,购置补贴按照居民购买电取暖设备价60%补贴,每户最高补贴1000元;③运行补贴按照“电代煤”用户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新增(较去年同期相比)用电量0.3元/千瓦时进行补贴,最高补贴2000千瓦时。
二、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学校、养老院等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安装高效节能的电取暖设备的,按设备购置费用的60%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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